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明溪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
明溪县委政法委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本人及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五)干部队伍中“不会为”“不想为”问题
1.干部队伍中存在“本领欠缺不会作为、缺乏激励不愿作为、害怕担当不想作为”的现象。
2.不善于在学习和研究状态下开展工作,面对新事务、新要求和新任务无所适从,应付过关,工作质效低。
3.面对没有参考案例的新问题、新情况不知所措,新办法不会用,老办法不管用。
4.合作意识较差,对职责边界上的事情不肯主动担当作为,能躲则躲。
5.工作怕出错、怕担责,遇事做事慢半拍,工作畏首畏尾,缺乏一抓到底韧劲。
(六)其他顽瘴痼疾突出问题
二
明溪县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传达贯彻落实方面,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2.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方面,遇有法院外部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具体要求的,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3.执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方面,遇有法院系统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4.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方面,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回避制度;泄漏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5.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方面,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诉前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久调不决、不立不裁等,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诉讼服务方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或对起诉材料进行实体审查、抬高门槛;对不符合起诉形式要件的未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案件审理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整治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活动。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在管辖范围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4.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的。
5.违反审判、执行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6.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7.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降格量刑。
8.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七)诉讼费退费不及时问题
1.立案阶段不主动收集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案件审结后,再要求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2.办理退费时工作拖沓,未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生效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的规定。
3.当事人申请退费且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拖延退费或拒不退费。
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专项整治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问题
1.本院业务部门不及时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专项整治问题
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八、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整治问题
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监督管理不到位。
九、部分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不高专项整治问题
1.部分刑事案件超期办理。
2.部分刑事案件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的未使用。
十、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四
明溪县公安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2.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员的。
3.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干扰办案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的。
5.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
6.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违反规定,以刑代民,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
三、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
3.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4.离任期限内民警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的。
2.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3.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的;
4.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5.有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五、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要求的。
2.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的。
3.违法受案立案的。
4.刑事、行政案件降格处理的。
5.应撤销案件未及时撤销、应终止侦查未及时终止侦查的。
6.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7.不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移交有关部门的。
8.发现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办的。
9.接受检察院监督纠正违法未认真执行的。
10.取保候审后中断侦查,未及时移送起诉、变更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的。
11.超范围、超数额、超限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
12.有其他违规执法的问题。
六、整治行政拘留未执行问题
1.无法定理由未执行拘留的。
2.违规停止执行和不予收拘的。
3.违规请假出所的。
4.有其他违规执法的问题。
七、整治违规使用数字证书问题
1.使用证书在公安信息网上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数据查询和其他网上行为的。
2.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或泄露利用证书查询到的信息的。
3.其他违规使用数字证书的问题。
八、整治刑事执法违规出具立功证明材料问题
1.出具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
2.出具的立功证明材料未经核实或不符合立功认定情形。
九、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五
明溪县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2.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二)重点整治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三)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违规参股或者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四)重点整治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问题。
(五)重点整治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核查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重点整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执法,影响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
1.违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2.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
3.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经常跨市县活动、迁居、进入特定场所或区域。
4.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情形消失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原标题:《明溪县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