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青珩恒丰公司与全县各村存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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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林业局关于解决青珩公司、恒丰公司与全县各村存在的林地使用费纠纷的建议答复

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对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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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生等代表:

《关于解决青珩公司、恒丰公司与全县各村存在的林地使用费纠纷的建议》(第50号)由我单位会同林业总公司、青珩公司、恒丰公司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据了解,青珩公司、恒丰公司支付各村的林价款(林地使用费)是按合同执行,目前青珩公司、恒丰公司均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二、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有签订承包、转让等合同且合同中有明确林地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收取。

三、若签订的承包、转让等合同未约定或不完善的,可与青珩公司、恒丰公司协商,补充完善有关林地使用费收取条款。

三明市有关林地使用费收取规定的文件有:

(一)年6月前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可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政文〔〕号)文件。

(二)年6月1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标准维护林区稳定的通知》(明政文〔〕号)文件,对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支付林地使用费做出了规定,其他经营集体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执行。文件规定:

1.用材林主伐进按所产木材提取的林价款40%支付林地使用费;间伐材折半支付,即按年标准计算林地使用费的50%支付;生产周期在10年以内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按同类林地使用费的70%支付。林地使用费可以在木材生产的当年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场、村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2.林价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采育场经营区的通知》(闽政文〔〕50号)规定的林价标准执行。

各村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采取不同的林地使用费收取方式。

四、《明溪县林业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明林〔〕35号)有关规定如下:

第三章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

第三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费。

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私(含恒丰公司、青恒林场)的,村集体组织监管费不低于15%,其余管护补助资金给林权所有者,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五、年以来,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15元/亩,其中公共管护0.25元/亩、管护补助14.75元/亩。

据了解,青珩公司、恒丰公司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中,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私(含恒丰公司、青珩林场)的,均严格执行明林〔〕35号文件有关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规定,按照管护补助标准的15%,每年支付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其余用于公司管护。

目前,青珩公司、恒丰公司管理的山权属集体,林权属个私(含恒丰公司、青珩林场)的天然商品林,其管护责任及各项管护费用均由林权所有者(恒丰公司、青珩林场)承担。青珩公司、恒丰公司等单位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仍按明林〔〕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青珩公司、恒丰公司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需用于管护支出,支付各村的林价款(林地使用费)仍按既定合同执行,目前无法使用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每年向村集体组织支付林地租金,请予谅解。

明溪县林业局

年5月26日

来源:明溪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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