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定发布内设机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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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晶晶广州报道

自5月18日正式挂牌之后,时隔半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方案于11月10日发布。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披露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其主要职责15项,正司局级内设机构27个;行政编制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名(包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次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告显示,国务院任命李云泽为总局局长,任命曹宇、周亮、肖远企、丛林(女)为总局副局长。今年7月20日,31省市区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家地方监管分局统一挂牌。

此次《规定》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有15项,其中包括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规定》还明确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转变,即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湛、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原中国银保监会时期的一些内设机构有所调整,或被并入其他部门,或吸收其他职能。例如在保险领域,保险中介监管部被并入了财产保险监管司。《规定》还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际需求,拆分部分职能新设立了6大机构。

具体来看,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包括:(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二)政策研究司,(三)法规司,(四)统计与风险监测司,(五)科技监管司,(六)公司治理监管司,(七)普惠金融司,(八)金融机构准入司,(九)大型银行监管司,(十)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十一)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十二)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十三)人身保险监管司,(十四)资管机构监管司,(十五)非银机构监管司,(十六)银行机构检查局,(十七)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十八)机构恢复与处置司,(十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二十)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二十一)稽查局,(二十二)行政处罚局,(二十三)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二十五)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二十六)财务会计司,(二十七)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

其中,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承担财产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人身保险监管司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编辑:何莎莎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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