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英烈、铸魂守初心
今年4月4日是传统清明节,为了缅怀先烈,进一步引导全院干警弘扬红色传统、继承红色基因、激励红色担当,明溪县检察院组织全院干警前往明溪县御帘村、革命纪念园等地开展“清明祭英烈、铸魂守初心”主题党日活动。
重温入党誓词
鲜红的党旗面前,大家庄严的诵读入党誓词,再次坚定入党初心。
在党史学习展馆,全体检察人员认真聆听了红色讲解员讲解的党史故事,重温红色记忆。
在革命英雄纪念碑前,大家肃立默哀,深切悼念革命先烈。
此次主题党日活动引导检察干警们将党史学习同司法办案结合起来,把党史学习同检察实践结合起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周年。
学法
那么,有关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法律法规有多少呢?小编在这里列举二三以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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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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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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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让我们看看最新修订的条例是如何解释的吧: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的意见。
编辑│黄也
原标题:《明溪检察开展“清明祭英烈、铸魂守初心”主题党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