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男子越界采伐自家林木因违反森林法规

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位于福建省明溪县胡坊镇冯厝村“东乐坑”亩山场的林木所有权。年11月23日,被告人黄某办理了其中47亩山场的林木采伐指标,并与蒋某签订林木采伐承包合同。尔后,蒋某又委托被告人林某到“东乐坑”山场负责伐区采伐生产管理。年1月间,黄某未向被告人林某指明山场四至界限,导致林某在组织挖掘机开设林区便道过程中,因对山场的界线不清而超出采伐四至界限。经鉴定,采伐地点位于明溪县胡坊镇冯厝村东乐坑20林班18大班1小班,林地属冯厝村委会所有,林木属黄某所有,立木材积合计27.立方米。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立木材积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明知采伐界线范围,仍指使采伐工人越界采伐林木,立木材积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属自首和坦白,且双方自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缴纳了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切勿越界采伐触犯法律。(通讯员张平黄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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