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上午,明溪县胡坊镇河长办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瓦口村反修桥河段,有人使用电鱼机在河道中非法电鱼。工作人员立即出动制止电鱼行为,将该名男子带离河道,并马上联系县渔政执法大队、胡坊镇农技(畜牧水产)站工作人员依法处理。
在笔录询问和现场确认后,对其作案工具进行没收,并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作案人员后悔不已,连连认错,并承诺永不再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胡坊镇将加大宣传、巡查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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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明溪县胡坊镇
责任编辑: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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