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32万余元救助金凤冈县民政局原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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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贪污罪案件,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田某违法所得32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凤冈县民政局。该案邀请了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在年8月至年12月担任凤冈县民政局财务规划股股长、会计,兼任凤冈县儿童福利院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挪用凤冈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资金32万余元归其个人使用。

年1月,田某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凤冈县民政局会计职务,根据有关要求,田某需向新任会计移交相关财务资料。田某自知其资金缺口较大,无法弥补,便故意一再拖延移交财务资料。经凤冈县民政局领导多次催促后,田某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先虚假平账,后又将凤冈县儿童福利院两册会计凭证隐匿并谎称丢失。

凤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凤冈县民政局救助资金3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后虚假平账、隐匿会计凭证,且至今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贪污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贪污款项系特定款物,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其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综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通过本案的审理,警醒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决不触碰违法犯罪的底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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