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给广大检察官提供典型案例参考及办案指引,在最高检民行厅指导下,《中国检察官》重磅打造新栏目——《公益案鉴》,挖掘十大典型案例办案背后的疑点、难点,总结一线检察官办案心得体会,并邀请业务专家和知名学者进行深度解读。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保局不作为案
1、案情回顾
年7月31日,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现场制止刘文胜非法焚烧电子垃圾,当场查扣危险废物电子垃圾千克并存放在附近的养猪场。年8月,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东莹公司仓库存放。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并于年5月5日作出扣押决定书,扣押危险废物电子垃圾。清流县环保局未将电子垃圾移交公安机关,而是将电子垃圾转移到不具有贮存危险废物条件的九利公司仓库存放。
清流县公安局将刘文胜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流县检察院于年7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7月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年7月22日,该局回函称,拟将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图:电子垃圾焚烧现场
年12月21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得知县环保局逾期仍未对扣押的电子垃圾和焚烧电子垃圾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置,也未对刘文胜作出行政处罚,在确认无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因县环保局非法贮存危险物品而提起相关诉讼的情况下,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求法院确认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判决其依法履行职责。
年12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年1月5日,清流县环保局向三明市环保局提出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并于1月11日得到批准。1月23日,县环保局对刘文胜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对焚烧现场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县环保局将涉案的千克电子垃圾交由福建德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置。鉴于清流县环保局在诉讼期间已对刘文胜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
年3月1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清流县环保局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清流县环保局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图:诉清流县环保局开庭
2、特色解读
(一)认真排查跟踪,掌握案件线索。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清流县检察院着重从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