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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机动车辆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老赖”的规避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自即日起,明溪县人民法院将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驾驶非营运车辆的措施,现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制驾驶的对象
在本院有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并取得机动车(摩托车除外)驾驶证的被执行人。
二、限制驾驶的时间
自《限制驾驶令》发出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或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同意取消该限制措施的)。
三、限制驾驶的车辆
非营运小型客车。
四、违反限制驾驶令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明溪县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三月一日
原标题:《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机动车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