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检察院探索实践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

“感谢检察机关,我一定继续与被害人进行协商,争取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明溪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有赔偿的意愿,但因与被害人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检察官决定对本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详细说明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邓某某表示愿意将赔偿金提存至公证处。

年9月1日,该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明溪县公证处办理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这是明溪县检察院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方面的首次实践,也是明溪县检察院在全面贯彻落实《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司法局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工作办法(试行)》精神,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举措。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后,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在案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该制度试行以来,明溪县检察院已对2名犯罪嫌疑人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明溪县检察院将继续探索实践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优化程序步骤,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温情。

供稿:明溪县检察院

编辑: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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